贵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422民初859号
原告:贵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法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贵州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