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1民初165号
原告:某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某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1800元,票据号0000195420)。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