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1766号
原告:河南省新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新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新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41元,由河南省新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