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4民初4855号
原告:胡XX,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X,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胡XX与被告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