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2民初976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F3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诉讼代理人赵奕先、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509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52.39元(以509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利率从2022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实际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份,被告***将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道“太阳城”项目的电缆布放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劳务施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定电缆布放劳务的单价,并由***安排现场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电缆布放工程的对接。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电缆布放工程量的结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劳务款项28000元,被告***仍欠付原告劳务工程款5094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说自己也未拿到全部工程款,让原告找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催要。经原告了解,“太阳城”项目系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该对欠付原告的劳务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是在工地上放电缆的。被答辩人的老板叫**,他交代被答辩人聘请原告过来放电揽了。就8月、9月20号之前付过款。**答应付5万块钱,被答辩人拿到5万元钱后,付给***1万元,剩余4万元给工地上其他民工做生活费。从9月20号到11月5号这段时间没有给过钱。
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谷建工公司)辩称:1.答辩人的劳务分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支付劳务工资。2.发生劳务工资拖欠情况后,为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施工进度,答辩人垫付了5万元,被答辩人更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务工资。3.被答辩人已足额收取其工作的全部劳务费,无权另行主张劳务费,被答辩人并未完全完工,导致答辩人需另行聘请其他工人完成本应属于被答辩人完成的工作。综上,被答辩人无义务支付答辩人该笔工程款,但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已经先期足额进行了垫付,同时被答辩人并未完工,后续工作答辩人另行聘请他人完成。综上,恳请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麓谷建工公司将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道××项目与案外人湖南建工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湖南建工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与湖南建工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负责太阳城项目的水电工程,案外人**自称将部分水电工程分包给了被告***。2021年9月份,被告***将太阳城项目的电缆布放工作交给原告***施工,并安排案外人**与原告现场对接。原告***、被告***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了电缆布放的单价。2021年10月底,因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离开了项目工地。2022年1月26日,经原告***、被告***书面结算,原告放电缆工程款共计65940元,***已支付15000元,尚欠50940元没有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太阳城”项目***水电班结算单、《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书》、《湖南建工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微信转账截图》、证人**的证言、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将太阳城项目的电缆布放工作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施工单价,双方达成口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电缆布放工作,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0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为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于2021年10月底即完成相关工作的事实,原告要求从2022年1月26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2022年1月26日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以509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337元(50940元*0.037÷365天*259天),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是自己的老板,是**要自己找人过来放电缆。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之间系雇佣关系,且给原告***发放工程款、与原告结算都是***直接经手,同时证人**称其与***系分包关系,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若有证据证明雇佣事实,可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被告麓谷建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麓谷建工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湖南建工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系违法分包,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被告***、证人**系被告麓谷建工公司聘请的人员,而证人**的证言、被告***的陈述均能证明**、***系案外人湖南建工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员。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麓谷建工公司对欠付原告的劳务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37元(已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后续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