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鸿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财保1530号
申请人:广东鑫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302号1栋2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葵。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清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2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288415K。
法定代表人:曾波。
被申请人:王志伟,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王志平,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3层2301-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6523U。
法定代表人:李大群。
申请人广东鑫鸿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志伟、王志平、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776290.7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志伟、王志平、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776290.7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鑫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王晓坤
审判员 黄嘉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思敏
陈金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