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1857号
原告:邵阳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柑子塘村7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邵阳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虹桥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阳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873元,由原告邵阳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雯
书 记 员 唐纤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