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异30号 申请人:**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东大路虹桥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大厦21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金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京公司)、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润京新宁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成公司以被申请人**出资没有到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万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万成公司与润京公司及其分公司润京新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8)湘0528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润京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600万元,逾期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申请人放弃其他权利,民事调解书当日送达,文书生效后,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因润京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其他案件执行款中支付申请人981647元,并作出(2019)湘0528执272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润京公司位于××的建筑物(无证违章建筑物);2022年4月24日,继续预查封该建筑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经公司登记查询得知润京公司由***、***、***发起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共缴出资800万元,2014年1月20日变更为**一人持股,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实际出资266.64万元,据此**尚有533.36万元出资没有到位。据此,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人**万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京公司、润京新宁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作出(2018)湘0528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由润京公司、润京新宁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600万元,逾期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申请人放弃其他权利。2019年4月22日,因润京公司、润京新宁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其他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应领债权款支付申请人981647元。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湘0528执2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9)湘0528执2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预查封被执行人润京新宁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宁县××镇××座,(无证违章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再查明,润京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成立,投资发起人***、***、***,注册资本800万元,实缴资本800万元。2014年1月21日投资人变更为**出资8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100%,应实际出资800万元,实际到资266.64万元,未到位出资533.36万元,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所属行业:房地产业,营业期限至2059年8月11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万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京公司、润京新宁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执行措施,虽然预查封被执行人一座无证违章建筑物,但是无法处置变现,导致案件无法执结,已裁定终本。被执行人润京公司应实缴资金800万元,其唯一股东**只实际到位出资266.64万元,出资不到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履行义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责令**在533.36万元范围内对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润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应承担支付申请人**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给付义务。限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