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1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两河西路103号4栋1**9楼9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凡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29号4栋3层31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与第三人四川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凡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