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5566号 原告:四川**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1号3**16层01号(附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彬,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北京企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15。 原告四川**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加公司)与被告徐彬、第三人北京企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彬、第三人企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彬向**力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7092.80元;2.判令徐彬向**力加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之日);3.判令徐彬向**力加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2日,徐彬与**力加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力加公司向徐彬借款637092.80元,借款按徐彬的指定打入企智公司的账户,徐彬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徐彬未履行还款义务,**力加公司多次向徐彬催收还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力加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力加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徐彬与**力加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力加公司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徐彬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力加公司要求徐彬偿还借款本金637092.8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借款期限已届满,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力加公司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利率标准应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力加公司主***费30000元由徐彬支付,本院认为**力加公司与徐彬之间的借款协议内容未对逾期还款的损失进行明确,且律师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力加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637092.80元及利息(以本金63709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4元、保全费3984元,合计9498元,由被告徐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