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504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男,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何太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何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63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