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8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1号3单元16层01号(附08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北京企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15。
法定代表人:吕振华,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企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1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龙小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