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8民初6163号
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5450元,由原告四川卓信力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聂珺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