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774号
原告:成都顺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街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和美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美家美宜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顺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和美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美家美宜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成都顺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顺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佳和美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美家美宜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顺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计476.5元,由成都顺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