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8088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