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6民初16264号
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5号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社区16组(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2号标准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6,975元;2.判令被告按照以上迟延支付款项3%支付违约金809.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签署《MyCar电子手册项目制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SAT-RD-19105),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制图服务,被告支付服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张335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服务并实际完成83**片的全部制作工作。2019年11月21日被告签署《项目验收单》,同意验收。双方沟通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开具金额为26,975元发票,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从2020年开始,原、被告多次对付款事宜磋商,期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支付服务费,且2020年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确认拖欠原告款项。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项目已经验收,对所欠款项无异议,希望相应款项予以打折与原告协商解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MyCar电子手册项目制图服务合同》、项目验收单、服务费发票、催款通知书及询证函作为证据,经审查,前述证据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被告签订的《MyCar电子手册项目制图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全部结束,经双方确认全部服务验收合格后,在收到合格发票后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金额的3%为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MyCar电子手册项目制图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约定的服务后,被告理应按期支付服务费,被告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服务费26,975元;
二、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0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1元,减半收取计247.30元,由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