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794号 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5号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社区16组(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2号标准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