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794号
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5号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社区16组(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2号标准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德和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