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5737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北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0W6TU51。
负责人:马攀,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1119J。
负责人:郭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丁香里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0471M。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海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