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32932号
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施工了“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基配)供配电工程”项目,有《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为证,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全部货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97146元,应当支付。原告主张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因被告承诺自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经查,竣工验收单位签收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故该利息起算时间并无不当,被告应当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3日以39714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依据上述证据将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原、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工程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2019年7月17日,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工程决算价款为53万元及除5%的质保金外应付款项为397146元。3、2019年6月3日,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
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7146元及利息(以3971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3元,由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穆婧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