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32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丁香里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
被执行人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7389G。
法定代表人崔珍珠。
关于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32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79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9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民初3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执行员 牛建军
书记员 左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