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7588号
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0471M。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龙泽,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中段468号(中州大道与三全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776440J。
法定代表人鲍学凯,总经理。
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10元,由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