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691号
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0471M。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龙泽,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九如路12号1号楼河南中力国际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87107A。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