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80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福安家园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386744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