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91民初30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福安家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3867442Y。
法定代表人:闫松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宜森公司)、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2018年3月18日口头协议无效,河南宜森公司返还**30万元及利息;2、**依法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河南宜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1月30日参与河北省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曲阳至项目景观绿化工程项目投标,2月2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中标情况。之后河南宜森公司、**联系到**声称**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资料作假,并向招标单位举报,胁迫**向其支付80万元,最终双方于2018年3月18日达成口头协议,**向河南宜森公司、**给付30万元,河南宜森公司、**保证不再对**所投标的项目进行干扰,汇款前,**与河南宜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松立联系,告知**将钱汇入**个人的卡上,后**通过手机银行向**汇款30万元人民币。
河南宜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也未实际履行,河南宜森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焦作市福安家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河南宜森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河南宜森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南省焦作市福安家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河南宜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贺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