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民申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一审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福安家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松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勇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宜森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口头协议系委托合同,被申请人代表秦皇岛市天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撤销投诉,申请人也完成了委托事务,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确认无效。**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代表秦皇岛市天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订立协议,并非申请人与**之间的个人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皇岛市天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曲阳至肃宁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被定为该工程施工Ⅱ类LH4标段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后该公司被举报投诉造假中标。对于举报情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实审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支付300000元,由**协调撤销了举报投诉,原审认定双方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