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锐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锐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锐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锐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07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