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4执2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土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4民初56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1.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土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返还18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6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土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相关财产信息,反馈显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咸阳某某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陕汽牌车辆五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财产查询结果,同时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暂时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