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8601财保10001号 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4282.18元。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4282.1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