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41号
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玉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3189.13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济南槐荫支行经四纬七路分理处,账号:37001616138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2093189.13元的担保。2021年1月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3189.13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济南槐荫支行经四纬七路分理处,账号:37001616138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锋祺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