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7民初125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湖南柏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沿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柏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