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强建筑有限公司

洞口花园宝岭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7财保3号 申请人洞口花园宝岭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4QLRDLOK,住所地洞口县花园镇高坪村。 法定代表人谭本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洞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MA4LAX5268,住所地绥宁县川石开发区林海路电力新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洞口花园宝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便于案件履行兑现,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89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洞口花园宝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如有银行存款对其139890元以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