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星隆国际广场22号-8楼,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800153317041F。 被执行人: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纬六路,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881399052178F。 本院在执行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