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21执17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通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支付了41712.89元,申请执行人**建通砂浆有限公司在收到41712.89元执行款后向本院出示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1民初4949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