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6219号

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C982M。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月怡,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4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4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世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宣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