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6219号
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C982M。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月怡,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4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4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世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宣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