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153号
申请人:张传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22号1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C982M。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传勇与被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传勇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871.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数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张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871.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值数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传勇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传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