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某某防火门有限公司与安徽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5105号

原告:安徽省***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80680P(1-1)。

法定代表人:李传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剑,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79号裕兴苑商办楼8幢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0142328W。

法定代表人:郭影,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0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关幼华,男,汉族,1966年06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省***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关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防火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防火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安徽省***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