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1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五河镇桃李村阳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39989514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