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667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中心武汉新港建设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某某中心武汉新港建设分中心诉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