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7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某某中心武汉新港建设分中心,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
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某某中心武汉新港建设分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