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1551号 原告:***,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超华堂,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郄彬,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林村**自然村3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超华堂、***、郄彬、***、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超华堂、***、郄彬、***、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超华堂、***、郄彬、***、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