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5184号 原告:**,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超华堂,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郄彬,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林村**自然村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超华堂、***、郄彬、***、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