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5185号
原告:义乌市前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59幢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超华堂,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郄彬,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林村**自然村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前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超华堂、***、郄彬、***、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前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前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前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前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