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作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民一初字第372号 原告***,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饶凯泽光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饶凯泽光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