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102民初827号
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溪口二村寨山脚片北侧安黄公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6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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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