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102民初1235号
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寨山脚片北侧安黄公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樟梅,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哲,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旁。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旋,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和解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801元减半收取为13900.5元,由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灏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刘锐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