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778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琳、施雅铷,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被告:郑城春,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君,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李坤,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李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与被告李坤、郑城春、李涛、郑建君、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志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秦榕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