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5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创,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以上十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琳、施雅铷,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被告:郑城春,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李坤,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创、***、***、***、***、***、**、***、***与被告***、李坤、郑城春、**、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创、***、***、***、***、***、***、***、**、***、***、***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保全申请费188元,共计297.50元,由十四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志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秦榕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