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5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琳、施雅铷,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被告:郑城春,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君,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李坤,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李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李洪东(曾用名李洪魁),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原告***与被告郑城春、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坤、郑建君、李涛、李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保全申请费370元,共计707.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志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秦榕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