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瑜,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建江,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应向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68559.1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苍溪县有门面房线索,经到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本的法律依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苟瑜律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