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5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曾用名:李洪魁),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李坤,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城春,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坤、***、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鲁0683民初5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坤、***、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城春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35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5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坤、***、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城春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杪蓉